1992年我到美国定居后发表的第一篇文章就说:共产党如果能够成为遵守法律的模范,中国就有希望。
而且,纳税人对政府财税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转型中国制度建设必然遭遇的宿命——首先就是如何化解传统财税体制长期积累的矛盾与冲突,进而实现财税体制的现代化转型,促进中国社会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制度则是指各种行为应该和应该且必须如何的规范的总和,主要是指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否则,很可能诱发或引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增加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成本,延缓社会制度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进程。如果同是假的,这种制度则是恶劣的非人本的。不仅征税人的存在有赖于纳税人,征税人的代理活动也应该和必须接受纳税人的授权和监督。所谓制度价值或行为应该如何,不过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制度目的相符与违背之效用。
相反,比例平等原则意味着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贡献大小来分配。就是说,人本价值的真假取决于人际行为事实如何与制度目的之真假。而微观税负稳定则意味着,某行业、某区域、某税种、某所有制、某规模、某时段等纳税人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相对稳定,不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比重,或者税负的高低增减应相对稳定在一个比较小的振幅内,不能忽高忽低,畸轻畸重。
其实,税负高低不是税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公正平等才是,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才是,优良税改的最高目标则是税制的人道自由。因此,稳定税负显然意味着,税制改革要有助于纳税人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之相对稳定,也要有助于一个国家所有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的相对稳定。可想而知,在持续加强的征管能力,以及税务机关一直以来倡导下形成的依法应收尽收征管价值观,以及绩效考核指挥棒的鼓励下,这些要素注定会继续成为宏观与微观税负增加的主要推手。对策三:通过财税改革遏制税负非正常增加的因素可使基层税务机关征管能力正常发挥的理由,一方面在于,尽快解决基层税务机关长期办公经费紧张、税务人员待遇偏低且不平衡的问题,从而增强不被地方政府的奖金所诱惑的底气。
如果按照大口径计算的话,即再加上三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的86493.9亿元的话,宏观税负应稳定在39.22%左右。二、影响税负稳定的主要因素稳定税负之所以成为税改的主要目标之一,理论上讲,税负的稳定与否,直接关涉税制终极目的——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能否实现。

以2012年中国的宏观税负为例,稳定税负意味着,如果按窄口径计算的话,全国税收收入110740亿元,GDP 519322亿,宏观税负应稳定在21.32%左右。毋庸讳言,税负的绝对稳定是不存在的,税负的相对稳定才是常态。一、稳定税负的内涵要破解稳定税负对税制改革提出的新问题与挑战,逻辑上说,必须首先对稳定税负的内涵给予清晰、科学的界定。微观税负的稳定性与宏观税负的稳定性无疑是一种正相关关系。
如果税源可持续发展动力波动较大的话,就会对税负的稳定产生较大冲击。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可以想象,增值税稳定税负调节机制的建立,对中国稳定税负税改目标的实现意义重大。坦率地说,微观、宏观税负总体推高的主要因素就不会自动退出,还会持续加剧纳税人的税负,直至压垮中国经济的最后一根稻草降落。
因此,就影响微观税负的主要因素而言,稳定税负首先取决于国家确定的税率以及出台的减免税政策之科学性、合意性等要素的稳定,这直接关涉微观税负的稳定与否。五、小结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稳定税负税改新目标,一定会对当下税制改革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及时化解,其现实价值和意义不应无视。

同时优化、规范化减免税等各项优惠政策,以增强其科学性。而且,由于1994年制定的增值税税率较高预留的增收空间目前依然存在。
对策四:建立稳定税负的机制建立完善的稳定税负调节机制,促使税负与税率、增速联动,无疑是保证税负相对稳定的制度性举措。稳定税负改革面临的五大挑战如下:挑战一:税率、减免税政策科学性、合意性的挑战由于税率、减免税政策与税负稳定的紧密关系,税率、减免税政策稳定,则有助于微观和宏观税负稳定,税率、减免税政策多变,则微观和宏观税负稳定性就差。税率、减免税政策的科学性意味着,税率、减免税政策本身要与征纳税人的实际相符合,与征管环境相一致。而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的多少,则与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有关,也与宏观经济的大势相关。因此,也就对稳定税负改革要求提出新的要求,希望及时加强现行税率、减免税政策的科学性与合意性,以便促进税负的稳定。直言之,稳定税负意味着,今后中国的税负,理论上讲,不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比重,或者税负的高低增减应相对稳定在一个比较小的振幅内,不能忽高忽低,或者畸轻畸重。
微观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但进一步讲,税率、减免税政策的科学性与合意性,才是稳定税负改革要求面临的真正挑战。
当然,由于微观税负主体的复杂性,其税负的稳定性相对较差,但总体而言,却完全可能呈现一种相对稳定性的宏观税负唯有这样,我们才能寻找到真正的前进方向和改革之路。
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符合条件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或激励基金计划等。
但是以上这三个岗位恰好是国企中最关键的岗位,一旦这三个岗位的领导人出现问题,或者其决策有误,其结果就给企业带来不可逆的灾难,所以,如果这三个岗位不放开,就算其他的国企中层职位都市场化,也无法触动政企不分的核心人事问题。首先,没有触动政企不分的核心人事问题。而只有让民营经济充分发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才能得以健康发育。《意见》中提及,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这也意味着,作为国资代理人的政府,有责任深入干预国企经营管理。而事实是,我们知道,改革的方向应该是打破垄断,将竞争性市场彻底放开,让国企彻底退出竞争性行业。
这将有助于提高国企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一方面国企上市体量巨大,会引发股市的震荡,另一方面,部分在竞争性行业国企质量不佳,在退市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贸然上市,是对A股市场其他上市公司的不公,尤其会造成股市的资金紧张和大量失血。
如果上市的国企符合要求那也没啥问题,但笔者担心的是,国企上市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那么上市国企的质量就会存在较大问题。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公司章程,使之成为各类治理主体履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所有的这些不足,与对国企的定位和对改革方向的模糊息息相关。由于基本制度的问题,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股市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掠夺性场所(吴敬琏称之为"赌场都不如"),因此,在股市等资本市场没有进行根本性变革之下,鼓励大量企业涌入股市,无疑会加剧资本市场的权力博弈和以圈钱为目的的掠夺行为。第三,有可能加剧资本市场的掠夺性行为。再次,第17条说:"优化国资监管方式方法。
当然,"上海国改20条"还存在着其他一些不足之处。《意见》第5条提出:"利用国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企业整体上市、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引进战略投资者,成为公众公司,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机制市场化。
二是强调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此方案共20条,从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国资与产业联动调整、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分类完善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的选人用人和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立足本土融入全球、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优化国资监管体系、提高国资监管效率,凝聚共识、营造氛围、形成推进改革发展的合力七个大的方面进行了改革思路和主要举措的阐述(本文称之为"上海国改20条")。
这意味着,党企--实质就是政企还是未分,国企依然是政府的一部分。这种市场化导向的国企选人用人机制将有助于强化对企业高管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激励和约束,促使他们减少机会主义行为,更多地与企业利益保持一致。 |